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4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王乙樺
       吳幸昆
       陳昭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仁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02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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