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4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王乙樺
吳幸昆
陳昭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仁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02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