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8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肇基 即黑松油漆工程
行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7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470元,綜上所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7,6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