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976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被 告 史六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國道一號北向
23公里600公尺輔助車道屬台北市○○區○○○○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所檢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上之記載可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此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均非本院管轄
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