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84號
原   告 蔡金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翊惠廖美莉
  陽億汽車百貨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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