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8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明偉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405
元,應徵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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