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竊盜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