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丁○○
乙○○丙○○兼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戊○○
戴賴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壹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