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1月13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