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丙○○
丁○○甲○○○即李蔡阿
號10戊○○
號庚○○○即蔡阿柳
巷30己○○
巷27共同送達被告乙○○
辛○
2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辛○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