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6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三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6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三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