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6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6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三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