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陳枝清 相對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22號)提起上訴(本院102年上字第20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全年綜合所得僅有新台幣(下同)10萬7198元,名下財產為嘉義縣義竹鄉上一代留下之祖產,價值僅有13萬6125元,且為共同持分,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審酌聲請人基本生活需要,併本件上訴費用高達5萬1990元等情,聲請人主張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等事實,堪予認定。又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之上訴,尚非不合法,且本件亦無不經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難謂為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