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玉烋
李宜臻 李彥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水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主張賠償金額4,143,106元乘以七成過失再扣除判決准許金額43,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