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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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23號原告 歐陽淑美
歐陽淑怡 歐陽敏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黃懷萱 律師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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