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興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4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嗣於98年7月9日送監執行,業據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卷證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琪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