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2號原告 陳毓華 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被告 梁景森 即被上訴人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溢收之上訴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即上訴人上訴之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即上訴人雖主張被告即被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惟本件第一審係以原告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提起抗告依法僅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原告誤載為對判決聲明上訴),溢繳15,350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上訴裁判費15,3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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