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受刑人甲○○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十七年十一月三│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日│四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七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八八一│度毒偵字第八八一│度毒偵字第八八一││年度案號│三、八九七七、九│三、八九七七、九│三、八九七七、九│││二一七號│二一七號│二一七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一一三號│一一三號│一一三號││├────┼────────┼────────┼────────┤││判決日期│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七日│七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判決││一一三號│一一三號│一一三號││├────┼────────┼────────┼────────┤││判決│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十八年三月二十│││確定日期│三日│三日│三日│├───┴────┼────────┼────────┼────────┤│備註│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五六九三│度執字第五六九三│度執字第五六九三│││號│號│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十七年十一月三│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日│四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七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八八一│度毒偵字第八八一│度毒偵字第八八一││年度案號│三、八九七七、九│三、八九七七、九│三、八九七七、九│││二一七號│二一七號│二一七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一一三號│一一三號│一一三號││├────┼────────┼────────┼────────┤││判決日期│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七日│七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判決││一一三號│一一三號│一一三號││├────┼────────┼────────┼────────┤││判決│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十八年三月二十│││確定日期│三日│三日│三日│├───┴────┼────────┼────────┼────────┤│備註│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五六九三│度執字第五六九三│度執字第五六九三│││號│號│號│└────────┴────────┴────────┴────────┘┌────────┬────────┬────────┬────────┐│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十二月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十四日為警採尿前│十四日│一日│││回溯二十六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二│度毒偵字第二二二│度偵字第三二二七││年度案號│號│號│二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事實審││四九九號│四九九號│五0三號││├────┼────────┼────────┼────────┤││判決日期│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聲請書誤載│五日(聲請書誤載│一日││││為二月二十七日)│為二月二十七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判決││四九九號│四九九號│五0三號││├────┼────────┼────────┼────────┤││判決│九十八年四月十三│九十八年四月十三│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聲請書誤載為│日(聲請書誤載為│四日│││確定日期│三月二十三日)│三月二十三日)││├───┴────┼────────┼────────┼────────┤│備註│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六五三六│度執字第六五三六│度執字第一三0二│││號│號│二號│└────────┴────────┴────────┴────────┘┌────────┬────────┐│編號│十│├────────┼────────┤│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八六││年度案號│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九九三號││├────┼────────┤││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六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判決││九九三號││├────┼────────┤││判決│九十八年十一月九│││確定日期│日│├───┴────┼────────┤│備註│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七九一│││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