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林大森 被告 徐月琴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