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399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子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予刪除;「被告王子欽」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王子欽」。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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