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孝威具保人李淑貞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淑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淑貞因受刑人林孝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本院102年保刑字第
8號)、通知具保人及受刑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