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40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家榆住址「住臺南市○區○○○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南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家榆住址「住臺南市○區○○○街○○○號』」之記載,顯係「住臺南市○區○○○街○○○○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上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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