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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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偉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偉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