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傅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