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47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德
被   告  蘇玠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4年8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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