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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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9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佳雯 等人之間請求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清珍 之除戶謄本、遺產清冊。
二、被繼承人黃清珍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址以及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坐落彰化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以及坐落彰化市○○段○○○段00000○號之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均含全體共有人)。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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