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林真伶
被 告 謝耀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