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劉秉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韻音樂娛樂工作室即 陳孝順 、 陳琪瑤 間給付薪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肆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