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小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劉秉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韻音樂娛樂工作室陳孝順陳琪瑤 間給付薪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肆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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