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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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662號
上 訴 人  李璨
即被告
       李陳彩雲
       李垂勲
兼訴訟代理  李建昇
人           之2
上列上訴人與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6,45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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