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5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被 告 湯鴻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閔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5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被 告 湯鴻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