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53號聲請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馬正峰┌───────────────────────────────────────────────────┐│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1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蔡博信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59,770元│AA0000000│97年2月28日││││限公司社子分公司││││├─┼─────────┼─────────┼─────────┼─────────┼─────────┤│2│ 陳昭星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20,651元│AB0000000│97年1月31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3│ 蕭金宗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57,500元│AC0000000│97年1月31日││││用合作社竹圍分社││││├─┼─────────┼─────────┼─────────┼─────────┼─────────┤│4│ 蕭美惠 │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20,440元│LW0000000│97年2月28日││││限公司成功分公司││││├─┼─────────┼─────────┼─────────┼─────────┼─────────┤│5│富宥康生活事業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5,330元│BP0000000│97年3月5日│││公司莊庭臻│份有限公司瑞光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