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丙○○乙○○甲○○丁○○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被告己○○住新竹縣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3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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