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緝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緝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六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保仁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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