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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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四一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被上訴人誠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佑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元,及自█████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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