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自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九四三號
自訴人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地下一樓代表人乙○○代理人 陳道申 律師
陳志忠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子武
林家祺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丁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