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告維京國際顧問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十六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號十六樓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
林世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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