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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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六八號
上訴人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李美玉 訴訟代理人 廖建台 律師
參加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邵達愷 律師被上訴人雨昇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六樓B室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進發 律師
陳純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陳博文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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