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七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叄小包(驗餘淨重共陸點陸叄公克,包裝重壹點玖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約零點肆公克)及殘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經處分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該署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七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小包(驗餘淨重共六.六三公克,包裝重一.九六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四公克)及殘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塑膠袋一個內海洛因量微無法稱重,且海洛因殘渣並與所附著之塑膠袋無法剝離,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