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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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代表人甲○○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彭全曄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