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劉美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麗惠 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