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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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制罪│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6月15日│95年6月15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14310號│臺北地檢95度偵字第14310號││年度及案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813號│95年度訴字第1813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813號│95年度訴字第1813號││判決│││││├───┼──────────────┼─────────────┤││確定│96年5月14日│96年5月1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上開2罪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