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ОО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