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曾啟庭
代 理 人  丁郁軒
被   告  白瀛淙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瀛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9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經查本件已因被告未到庭而調解不成
立,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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