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27號
原 告 許文峯
被 告 邱錦源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000元(即系爭
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