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彥呈
兼法定代理 黃媚婷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50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