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鑑字第797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七九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二次。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稱:
被付懲戒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六時五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台北市○○○路該公司台北西站轉彎道右轉準備進入站內時,應注意並能注意該車道經常有行人違規穿越,應特別留意車前狀況,詎竟疏未注意,致撞及違規穿越車道之行人 林棟樑 ,致 林某 頭部遭該大客車左後輪輾壓破裂而當場死亡。案經法院判決以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附起訴書、判決及確定函(均影本附卷)。
理由本會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檢附移送書繕本,以八十五台會義議字第一四三三號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書;其已於同月十一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並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運輸處駕駛員(技術士),為從事汽車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六時五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台北市○○區○○○路該公司台北西站轉彎道右轉準備進入站內時,應注意並能注意該車道經常有行人違規穿過,則於該處應特別留意以避免擦撞行人,詎竟疏未注意,致擦撞違規穿越車道之行人林棟樑倒地後,頭部遭該大客車左後車輪輾壓而破裂,林棟樑當場死亡,甲○○於肇事後,向前往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由警局移送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被判「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上揭事實,有台北地院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五二號刑事判決、台灣高院八十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七九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函(均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意旨。事證至為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義才
委員 胡光華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陳培基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耿雲卿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王興仁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丁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六日
書記官李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