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盜匪延長押期間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延長押期間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甲○○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裁定其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起延長二月。抗告人竟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楊商江法官賴忠星法官林增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