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而有押之必要,執行押在案。抗告人以其父已逝,其母年事已高,年前不慎摔斷骨盆,至今需賴輔助器方能短暫行走,其妻方於去年0月0生產幼女,伊又有腎臟病,隱隱作痛,家庭陷入困境,急需其照顧,請准具保停止押。原法院以押原因尚未消滅,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並以其妻已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間與伊離婚,遺下幼女二名賴其扶養照顧,伊係無辜受寃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吳雄銘法官劉敬一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