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交簡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北交簡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欣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12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欣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核被告劉欣怡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所載之犯罪科刑
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
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前已有公共危險之犯行,仍不知悔改,猶在酒後駕車
上路,顯然心存僥倖而罔顧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被查獲時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3毫克,惟兼衡被告犯
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造成之危害、其素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
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
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玉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
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