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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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林家樂
上列原告林家樂與被告 黃子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
3,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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