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林家樂
上列原告林家樂與被告 黃子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
3,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