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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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069號
原   告  江衍獻
被   告  高振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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