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069號原 告 江衍獻 被 告 高振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林米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