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胡昇寶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對工程鑑定報告水電工程第五點提出是否有更動馬桶位置或更改管距之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榮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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